教务管理
河北师范大学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02-16   浏览量:0

校教字[2008]13

 

 

河北师范大学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教学工作行为,防范和最大限度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在教学活动各环节中出现过失或差错,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按类别分为课程教学事故、课程考核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三类,按严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级。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四条 课程教学事故

(一)一般教学事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教学事故:

1、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未按时做好教学准备,影响正常教学5分钟以内。

2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停课手续,擅自变更上课时间或地点。

3、上课未带纸质教案或授课提纲,影响正常教学。

4、未按要求批改作业或实验报告。

5、擅自离开教学场所或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使教学中断,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6、违反实习、实践单位规章制度或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不良影响。

7、上课期间拨打、接听电话。

8、行为举止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

9、程度相当的其它教学事故。

(二)严重教学事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教学事故:

1、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未按时做好教学准备,影响正常教学5分钟以上。

2、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停课手续,擅自停课、缺课或请他人代课。

3、擅自变更或严重偏离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或擅自变更教学进度、实习实践计划安排。

4、违反实习、实践单位规章制度或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严重影响。

5、未按规定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规程或擅离职守,在教学过程中造成财产损失或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6、擅自使用或向学生强行推销甚至强迫学生购买教学计划之外的教材和其它物品,造成严重影响。

7、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而影响正常教学。

8在教学活动中对学生使用歧视性、侮辱性语言,或实行体罚、变相体罚。

9、程度相当的其它教学事故。

(三)重大教学事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教学事故:

1、教学过程中发表违反宪法或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言论。

2、未按规定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规程或擅离职守,在教学过程中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严重伤亡事故。

3、程度相当的其它教学事故。

第五条 课程考核事故

(一)一般教学事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教学事故:

1、未按学校有关规定命题、制定评分标准。

2、拟订考试试题不严密,影响学生答题。

3、未按时评定学生成绩或进行试卷分析。

4、误判、漏判致使个别试卷成绩与实际成绩不符。

5、程度相当的其它教学事故。

(二)严重教学事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教学事故:

1、擅自变更考试时间或地点。

2、试题有严重错误致使考试受到影响。

3、监考人员迟到或擅离考场。

4、未经批准,监考人员擅自指定他人代替监考。

5、未按监考守则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6、学生考试违规未及时制止、处理或隐瞒不报。

7、考试结束后,未准确清点试卷,造成学生答卷遗漏。

8、擅自更改成绩评定标准,致使学生成绩出现严重差错或擅自提高、压低学生成绩。

9、程度相当的其它教学事故。

(三)重大教学事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教学事故:

1、考前泄露试题或考试中为学生提供试题答案。

2、监考人员协同学生考试违规,造成恶劣影响。

3、监考人员未履行监考职责,致使考试受到严重影响。

4、遗失或损毁试卷,影响学生成绩评定,造成严重后果。

5、故意更改、伪造学生成绩。

6、程度相当的其它教学事故。

第六条 教学管理事故

(一)一般教学事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教学事故:

1、未按时做好教学准备,致使教学延误5分钟以内。

2、擅自改教室或其它教学设施的使用用途而影响正常教学。

3、未及时更新选课系统中的课表信息,影响教学秩序。

4、未及时订购、分发教材,影响正常教学。

5、程度相当的其它教学事故。

(二)严重教学事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教学事故:

1、未按时做好教学准备,致使教学延误5分钟以上。

2、未把上课、考试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到相关教师、学生,造成上课、考试延误。

3、排课、排考中发生时间、地点冲突或遗漏,造成上课、考试延误。

4、擅自调整或变更专业教学计划。

5、未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在正常上课期间擅自抽调学生从事其它活动。

6、后勤保障部门或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导致上课、实验、实习、考试等教学活动中断,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7、未按要求对试卷进行形式审核,致使制卷不规范或试卷印数不准确;因试卷漏印、未按时送达或数量不足,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8、错发学生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9、教学档案管理混乱、缺失严重,造成不良影响。

10、程度相当的其它教学事故。

(三)重大教学事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教学事故:

1、未把上课、考试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到相关教师或学生,造成停课、停考。

2、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3、遗失或损毁试卷,影响学生成绩评定,造成严重后果。

4、后勤保障部门或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较大范围内导致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中断,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5、程度相当的其它教学事故。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七条 为加强对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河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组,下设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八条 教学事故一经查出或举报后,由责任人或相关人员填写《河北师范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书》,如实说明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所在单位主管领导负责组成事故认定小组,认真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提出认定及处理意见,报领导组审定后送达事故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九条 事故责任人对认定及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河北师范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书》7 日内,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组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相关人员应及时主动向所在单位汇报情况,各单位也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学校教学主管部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隐瞒教学事故、包庇教学事故责任人。故意隐瞒教学事故者或发现教学事故拖延不报者,按同类同级教学事故予以从重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学院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 对于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取消事故责任人当年评聘高一级职称职务及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 对于重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及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或调离工作岗位直至解聘。

第十四条 一学期内出现 2 次(含)以上教学事故的人员,予以从重处理。

第十五条 对在一个学期内发生多起严重或重大教学事故的单位,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学校规定、纪律或国家法律的教学事故,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凡因教学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四章   

第十七条 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生相关的教学活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〇〇 八年十二月三十

 

 

主题词教学事故  认定  处理  办法

学校办公室                     2008 12 31

(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