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工作
中共河北师范大学委员会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意见校党文[2009]27号
发布时间:2010-03-25   浏览量:0

中共河北师范大学委员会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意见》、《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要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一年级择优发展,二、三年级重点发展,四年级适度发展的工作要求,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  要将培养教育贯穿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全过程,把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申请入党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上,要加强对他们入党动机和党性修养的考核,把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学习情况、日常表现和关键时刻的行为选择、群众民主评议和自我认知结合起来,确保发展学生党员的质量。
第二章  对申请入党学生的教育培养
第四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抓住新生入学教育和军训的有利契机,开展组织发展工作的初步培训。通过宣传党的章程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学习组织发展工作的有关文件,帮助他们提高对党的认识,引导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使他们明确组织发展工作流程,为今后的组织发展奠定基础。各基层党组织要在平时工作中注意早选苗、早教育、早培养。
第五条  申请入党必须坚持自愿原则,由申请人向所在学院党组织正式递交书面申请。入党申请书由基层党组织妥善保管,并做好记录。对提出入党申请的同学,基层党组织要及时派人找他们谈话,了解他们的入党动机和学习、工作情况,对他们提出希望和要求,使他们明确努力方向。对各方面表现突出,有入党愿望,但本人未提出入党申请的,党组织要主动关心、教育他们,使他们逐步提高对党的认识,自愿提出入党申请。对入学前就写过入党申请书,各方面表现较好的学生,党组织在政治上要给予更多的关心。
第六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定期组织申请入党学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帮助他们提高政治觉悟,端正入党动机。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除要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已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一个月以上,积极要求入党;在工作、学习及各项活动中表现良好。
第八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在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严格坚持“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制度,有计划、按步骤地把素质强、热情高、表现好的优秀团员推荐到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中来。各基层党组织要做好对新生中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及考察的衔接工作。
第九条  各基层党组织每学期至少分析、研究一次“推优”对象的情况,在对班级全体同学进行民意调查的基础上,由支部党员大会从中民主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并向本班级全体同学公布名单和征求意见,对无异议的人选报学院党委(党总支)审批。学院党委(党总支)审批通过的入党积极分子要及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选派党性修养较高,工作、学习表现突出的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负责培养教育工作。各基层党组织要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自身条件和班级工作需要,给他们分配一定的任务,使他们在实际工作中锻炼成长。入党积极分子应经常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每三个月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要根据入党积极分子汇报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对他们提出工作目标和努力方向。
第十一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密切结合当前形势和学校的中心任务,结合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学习和工作实际,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进行党的理论知识的教育,提出希望和要求,使入党积极分子了解党员的义务和权利,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
第十二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严格执行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在全面分析入党积极分子状况的基础上,每学期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一次调整,把表现优秀的吸收进来,把表现一般和较差的调整出去。
第四章  确定发展对象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教育、培养和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以召开群众座谈会、个别征求意见、民主测评等形式,广泛听取培养联系人、辅导员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符合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要向支部大会汇报一年来的学习、工作以及各方面表现情况,经支部全体党员讨论后提名发展对象人选,再报学院党委(党总支)审批。确定的发展对象要在全院范围内公示,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除要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员条件外,鉴于学生的身份和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需要,发展对象的综合测评成绩原则上要达到良好以上。对于综合测评成绩达不到以上要求,但在某一方面或重大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或突出贡献的,可作为特殊情况由学院党委(党总支)向学校党委组织部书面报告情况,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研究审定。
第十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必须经过党校的集中培训。没有经过培训或虽经培训但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在考核过程中有作弊行为的取消其发展对象资格。
第十六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并形成综合政审材料。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各学院党委(党总支)要对拟发展对象实行预审制。通过预审的发展对象要及时填写《拟发展党员备案表》,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备案后领取入党志愿书。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党支部要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的入党问题,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采取票决制逐个讨论和表决,必须坚持“双过半”原则,即会议实到正式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正式党员人数的半数;赞成决议或决定的正式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正式党员的半数。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第十九条  各学院党委(党总支)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学院党委(党总支)汇报。由于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任务重,各学院党委(党总支)可根据需要选择政治素质高、熟悉党务工作、群众基础好的党员教师和辅导员担任组织员。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民主决定,并及时将审批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学院党委(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在一个月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个月)召开党委(党总支)会议讨论、审批。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要及时将已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并填写《预备党员登记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二条  预备党员每三个月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三个月要召开一次全体党员大会,由预备党员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并由到会的全体同志对预备党员进行评议,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同本人谈话,评议结果要及时填入《预备党员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本人要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应及时(一般应在15天之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个月)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并采取票决制的方式进行表决。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坚决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有关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应及时报学院党委(党总支)。学院党委(党总支)在收到党支部大会的决议后,应在一个月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个月)召开党委(党总支)会讨论、审批。
第七章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党委(党总支)必须把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学院党委(党总支)副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学院党务秘书是直接责任人。要形成学院党委(党总支)统一领导,党委(党总支)副书记牵头、党务秘书协调、团委书记及辅导员相互配合、相互衔接、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党委(党总支)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党委关于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规定,加强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证发展学生党员的质量。各级党组织要把在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召开的有关会议,特别是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吸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会议的记录等,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党委(党总支)要建立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对于违反党章规定和不符合条件而被吸收入党的,取消其资格。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对违犯党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党委(党总支)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均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