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工作
商学院学生党员民主生活会制度
发布时间:2010-03-25   浏览量:0

    商学院学生党员民主生活会制度
    学生党员民主生活会制度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项重要制度。为保证我院党员健康成长,使广大的学生党员青年加强思想修养,增强组织纪律观念,充分发扬民主,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改进工作、共同提高的目的,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各学生党支部必须认真组织,学生党员必须积极参加,推动我院民主生活会有效地开展。
    一、遵循原则
    1、坚持民主集中制、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发扬团内民主,切实保障学生党员的民主权利,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2、坚持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秉着真心诚意帮助同学的态度,平等地相互交流和沟通思想。
    3、以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相互学习,相互促进。
    二、主要内容
民主生活会应紧密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总结经验教训。其一,解决日常工作中的意见分歧问题,统一思想和目标,避免以后工作失误;其二,解决学生党员在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更好地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其三,针对个别学生党员,开展谈心活动,进一步沟通思想,互相提醒,互相帮助,增进了解和团结。
    三、召开时间
党内民主生活会原则上一学期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上半年的民主生活会一般应在六月底前召开,下半年的民主生活会一般应在十二月底前召开。遇有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党委报告备案。
    四、程序和要求
    1、确定日期
学院统一召开的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和议题,应提前通知到各支部的成员,以便参加同学作好发言准备。各支部自主开展的民主生活会,应提前3天将召开日期和议题报告学院党委。
    2、会前准备工作
    (1)确定中心议题。要根据学院党委关于民主生活会的要求,联系本支部的实际,确定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和需求解决的1或2个突出问题。
    (2)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召开党内外座谈会、个别谈心、民主评议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进行汇总。党支部书记可通过个别谈心或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3)发出会议通知。党支部应提前将确定的会期报告学院党委备案,并及时通知到有关人员,作好开会准备工作。
    (4)作好发言准备。参加民主生活会的成员要根据议题,对照学院党委的要求,认真做好个人发言准备。成员之间应事先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3、召开程序
    (1)指定专人做会议记录,记录中应注明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和原因、主持人姓名、记录人姓名以及中心议题等,并详细记录与会人员的发言内容。
    (2)民主生活会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主持人要说明本次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内容,并提出具体要求。
    (3)党支部成员发言。因故缺席的人员应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4)各支部成员秉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学生党员的思想政治状况、学习、社会工作、生活作风、参与校院活动情况等方面进行民主评议,并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予以评定。各支部每学期应上交一份支部学生党员评议报告。
    (5)主持人进行归纳总结,请参加会议的老师或嘉宾讲话。
    (6)对会议进程、会议谈话做好详细记录,经党支部书记签名后交学院党委妥善保存。
     4、会后工作
   (1)制定整改措施。对于党支部成员思想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在一个月内制定好整改措施,并由组织委员负责落实,宣传委员加强平时的检查和督促。
   (2)及时汇报。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情况和解决的主要问题,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党委汇报。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需要学院党委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学院党委报告;对于支部没有及时研究解决或向上级报告者,应追究民主生活会主持人或召集人的责任。
   (3)及时反馈。要用适当的方式将民主生活会的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向党内外群众反馈,以便取得群众的监督和帮助。
    五、纪律要求
    1、所有支部成员不能无故迟到或缺席,对于迟到人员要在本次生活会中作口头检讨,对于无故不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学生党员要在下次民主生活会时作书面检讨,并给予批评教育。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应提前向党支部书记提交请假条,支部应妥善存档以便日后查用。
    2、民主生活会须由专人做好记录,会后需将学生党员民主生活会记录和学生党员民主生活会个体评议情况记录交学院党委备案以便日后查用。
    3、党支部的成员要在党内民主生活会上广泛听取意见,并及时改进自己的工作,决不允许对提意见者实施报复,违者将受到学院相应的处分。
本制度适用于商学院所有学生党支部。同时,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学院党委,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中共河北师范大学商学院党委

二〇〇九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