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工作
中共河北师范大学商学院委员会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0-03-25   浏览量:0

中共河北师范大学商学院委员会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意见》和《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共河北师范大学委员会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意见》,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要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一年级择优发展,二、三年级重点发展,四年级适度发展的工作要求,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  要将培养教育贯穿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全过程,把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申请入党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上,要加强对他们入党动机和党性修养的考核,把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学习情况、日常表现和关键时刻的行为选择、群众民主评议和自我认知结合起来,确保发展学生党员的质量。

第二章  对申请入党学生的教育培养
第四条  学院党委要抓住新生入学教育和军训的有利契机,开展组织发展工作的初步培训。通过宣传党的章程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学习组织发展工作的有关文件,帮助他们提高对党的认识,引导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使他们明确组织发展工作流程,为今后的组织发展奠定基础。各学生支部要在平时工作中注意早选苗、早教育、早培养。
第五条 申请入党的学生,应个人自愿向所在支部提出书面申请,表明自己入党的动机、对党的认识、现实表现和自己接受党组织培养和教育的决心。学生党支部接到入党申请书后,要了解他们的入党动机和学习、工作情况,对他们提出希望和要求,使他们明确努力方向。对各方面表现突出,有入党愿望,但本人未提出入党申请的,党支部要主动关心、教育他们,使他们逐步提高对党的认识,自愿提出入党申请。对入学前就写过入党申请书,各方面表现较好的学生,党支部在政治上要给予更多的关心。
第六条  学院党委和各学生支部要定期组织申请入党学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帮助他们提高政治觉悟,端正入党动机。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七条  学院党委和党支部通过宣传党的章程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学习组织发展工作的有关文件,帮助他们提高对党的认识,引导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使他们明确组织发展工作流程,为今后的组织发展奠定基础。各学生支部要在平时工作中注意早选苗、早教育、早培养。
第八条  学生党支部每学期至少分析、研究一次入党申请人的情况。在对班级全体同学进行民意调查的基础上,对入党动机端正、思想品德良好、岗位表现较好、愿意以共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申请人,由党小组推荐,并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研究,及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报学院党委、学校组织部备案,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第九条  学院党委每学期至少分析、研究一次“推优”对象的情况,在对班级全体同学进行民意调查的基础上,由支部党员大会从中民主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并向本班级全体同学公布名单和征求意见,对无异议的人选报学院党委审批。学院党委审批通过的入党积极分子要及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  对每位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一般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要关注联系对象的工作和学习情况,每月与联系对象谈话一次,每三个月向支委会汇报一次联系对象情况,每季度将培养考察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当联系培养一年以上,培养对象具备党员条件时,及时向党组织提出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
第十一条  党支部可以采取定期培训、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等多种方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章程、党的历史和形势任务教育,引导他们逐步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加深对党的认识,不断端正入党动机。 入党积极分子要经常地、主动地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一般每季度汇报一次,以便党组织了解自己的思想和工作等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十二条  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动态管理,在全面分析入党积极分子状况的基础上,每学期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一次调整,把表现优秀的吸收进来,把表现一般和较差的调整出去。
第四章 确定发展对象

第十三条  学生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对已经是团组织的“推优”对象,培养教育一年以上,综合测评成绩原则上达到良好以上且当年必修课无不及格现象,条件成熟的入党积极分子, 根据《商学院发展学生党员宏观控制指数》要求,及时确定为拟发展对象。
综合测评达到良好以上的具体标准是指:
1.一年级专业成绩在年级的前15%之内,二年级综合测评成绩
在年级前30%之内,三、四年级综合测评成绩在年级的前50%之内。
2.发展对象除要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员条件外,鉴于学生的身份和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需要,发展对象的综合测评成绩原则上要达到良好以上。对于综合测评成绩达不到以上要求,但在某一方面或重大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或突出贡献的,可作为特殊情况由学院党委向学校党委组织部书面报告情况,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研究审定。
3.符合综合测评规定的相应标准,同等条件下对参加校级以上技能大赛获奖、在实习中表现突出的积极分子优先考虑列为发展对象。
4.对在积极分子考察期内有考试不及格现象的入党积极分子,从本学期开始暂缓一年考虑列为发展对象问题。
第十四条  在确定拟发展对象之前,要通过群众座谈会、个别征求意见、民主测评等途径,广泛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辅导员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五条  学生支部对拟发展对象的历史和政治表现要进行调查了解,形成综合政审材料。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入党前要经过短期集中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为《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基本知识和形势政策。培训合格的,颁发《党的基本知识培训测试合格证》;未经培训的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在培训考试过程中有作弊行为的,取消其发展对象资格。
第十七条  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之前,要对拟发展对象进行公示。结合公示结果,党支部将拟接收的发展对象提交学院党委预审。预审内容包括个人条件是否成熟、入党材料是否齐全、入党手续是否完备。通过预审的发展对象要及时填写《拟发展党员备案表》,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备案后领取入党志愿书。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确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一般情况下,入党介绍人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入党介绍人在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一般要继续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至其转为正式党员。
第十九条  学生党支部要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发展对象的入党问题。在发展党员工作过程中,所做出的全部决议或决定,必须坚持“双过半”原则,即会议实到正式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正式党员人数的半数;赞成决议或决定的正式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正式党员的半数。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内。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接收对象进行谈话,对其做正确对待入党问题的教育,指出努力的方向。谈话人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学院党委汇报。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对支部大会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集体讨论、逐个审议,逐个表决;把审批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学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在一个月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个月)召开党委会议讨论、审批。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要及时将已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并填写《预备党员登记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每三个月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三个月要召开一次全体党员大会,由预备党员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并由到会全体党员对其进行评议,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同本人谈话,评议结果要及时填入《预备党员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前7-15天要向党支部提交书面转正申请。预备党员递交转正申请后,党支部及时召开党员大会,采取答辩的形式,就转正对象对党的基本知识和时事政策的了解、现实表现及其他有关问题作进一步考察。然后以逐个票决的方式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问题,并形成支部大会决议,报学院党委审批。在答辩前各支部负责整理预备党员答辩题目大纲,规范答辩内容,将答辩内容整理后放入党员档案材料。
第二十五条  对预备期满后不完全具备条件或犯有一定的错误,但还没有完全丧失预备党员条件,并且本人决心努力改正错误的,可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最短不能少于半年。延长预备期期满后,由支部党员大会根据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进行讨论,做出转为正式党员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并报学院党委审批。对在预备期内不能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或犯有严重错误或延长预备期期间没有明显进步的,要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委及时集体研究,逐个讨论,逐个表决,把审批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收到批复后,要及时与新党员进行谈话。

第七章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委要把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学院党委副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学院党委秘书是直接责任人。学院组织发展工作要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副书记牵头、党委秘书协调、团委书记及辅导员相互配合、相互衔接、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党委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党委关于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规定,加强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证发展学生党员的质量。各学生支部要把在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召开的有关会议,特别是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发展对象、吸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会议的记录等,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党委建立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对于违反党章规定和不符合条件而被吸收入党的,取消其资格。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对违犯党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