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学校制度】河北师范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6-03-25   浏览量: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培养创新人才、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办好高校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 教学水平,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长远发展目标出发,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实验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要坚持勤俭办学、艰苦奋斗的工作方 针,确保投资效益。

第五条 要重视实验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建立一支思想过硬、技术熟练、结构合理、具有较高专业技术素质、相对稳定、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实验队伍。

第六条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的正式建制的教学和科研单位,实验室的建立和撤消、实验室主任的聘用和撤职,必须按照规定经学校正式批准、下文。各类实验室均由学校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七条 实验教学

一、切实加强学生的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能力和现代实验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求实创新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及创新能力。

二、根据素质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及教学大纲要求,负责制订实验教学计划、大纲,负责编 写、完善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三、重视和加强实验教学环节,努力创造条件,使每个参加实验的学生亲自操作;要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逐步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加设计性 实验、综合性实验和创新实验,提高学生组织设计实验的本领;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到全天向学生开放。

四、要求学生作好实验前的预习,服从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指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原材料,认真做好实验并写出实验报告。

第八条 科学研究

一、实验室是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要不断以现代化技术装备实验室,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使实验设备和测试手段具有先进性和可靠性。

二、实验室在完成教学实验的情况下,要积极承担科学研究工作,及时掌握国际、国内同行的实验研究成果和发展动态,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科学研究水平。要积极为学校有关的研究工作提供技术和设备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第九条 社会服务

一、凡是有条件的实验室,在保证教学和科研需要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试验测试、科技协作等工作,并要严格执行学校的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 二、实验室要积极组织力量,改进实验装置和自制教学设备,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保养计量和标定工作,使之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的建设应按照学校发展规划,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其中房舍、设施要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规划,仪器设备、实验、维修等费用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实验人员的配备和结构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建制权在学校,凡新建、恢复、分立、合并、撤消实验室,必须经学校批准。实验室的设置,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环境及足够数量的配套仪器设备。

三、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实验人员。

四、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五、课题组原则上不设实验室,工作站、维修站、技术室、见习室和实习室不是一个独立的实验室。

第十二条 基础课(含技术基础、专业基础课)实验室,主要依据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项目及组数要求进行规划和建设;专业课实验室要根据各学科的特点、实验要求和科研方向进行规划和建设。加强重点实验室和重点学科实验室的建设,使之具有较高水平的教学科研能力。

第十三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及相应实施细则,使实验室管理有章可循。对实验室的实验项目、实验室工作人员基本情况、仪器设备、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及时向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的准确数据。

第十四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定期检查防火、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安全环保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要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鼓励研制、维修和改进仪器设备。 第十七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和技术水平进行考核;定期总结交流经验,开展实验室工作评比和研究活动,建立实验室的评估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章 体 制

第十八条 实验室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逐步实行以校、院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 设备处是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管理和协调实验室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各学院设一名主管实验室的副院长,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的规模和数量,设置相应的管理岗位或机构,协助院长做好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根据规模大小可设正、副主任一至二名,主任负责实验室全面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该委员会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配备和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五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队伍是学校教学、科研的重要技术力量。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要根据需要合理配置;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较高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的各项工作,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制订实验室的长远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编制年度仪器设备申报计划、低值易耗品购置计划和维修计划。

二、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组织落实本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精、贵、稀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学生实验操作规程、实验室安全、文明卫生以及低值易耗品的领用、损坏赔偿等项管理细则。

三、组织编写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等实验教学文件,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积极开展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努力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四、全面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设备完好率和使用率。

五、抓好本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管理,负责对该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

六、在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工作。

七、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环保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实验教师主要职责

一、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制定本门实验课的教学计划和教学进度表,编写或选定实验指导书。 二、对新开出的所有实验,课前要亲自动手做,并做好实验记录。

三、应提前一周将实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材料清单,交实验员准备(新开实验应提前一个月)。

四、严格检查学生预习情况,教育学生执行实验室有关规定,加强对学生的实验指导,实验完毕应认真检查数据、签字并登记学生姓名,切实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五、严格实验考核制度,认真批改实验报告,正确评定学生实验成绩。

六、协助实验员做好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七、主动承担指导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的任务。

八、积极参加实验室建设和科学管理工作。

九、努力提高业务水平,根据教学要求和技术发展,开展教学研究,不断改革实验方法,开发、引进新技术、新器件、新手段,使本实验室的实验教学水平不断提高。

第二十七条 实验技术人员主要职责

一、按照实验教师的安排,认真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协助实验教师指导学生实验,使学

生能正确使用仪器设备,实验结束后要及时清点实验器材,关闭电源、水源,关好门窗。 二、熟练掌握实验室的各项实验的基本原理和实验技术、实验仪器的使用方法与运用范围,掌握常用材料、药品等物品的性能。

三、参与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验收、调试工作;负责维护保养和做好防火、防盗、防潮等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对损坏的仪器设备要及时登记并报告实验室主任,具有一定的维修能力。

四、严格执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管好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及材料,做到帐、物相符。 五、搞好实验室的环境卫生工作,室内外的布置要整洁、美观、大方、实用。

六、积极参加实验改革,努力学习新的实验技术、新仪器的使用,尽快掌握本实验室新设备的使用方法。

第二十八条 抓好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工作,要根据教学、科研需要制定出培养计划,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实验室人员再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积极鼓励实验室人员参与教学、科研活动。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参照《河北师范大学关于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工作人员发放补贴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条 对在实验室工作中因违章、失职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实验室要按照本条例要求,结合本实验室实际情况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