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工作
商学院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管理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20   浏览量: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学生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先锋模范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商学院本科生管理学党支部、本科生经济学党支部、研究生支部全体学生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三条 学生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若出现违反校规行为,首先依据《河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文件进行处理;此外,根据《中共河北师范大学委员会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依据本《条例》对学生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管理。

第二章 学习管理

第四条 学生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上课不得旷课、迟到、晚到、早退,不得出现上课玩手机、接打电话和随意进出教室等影响课堂秩序的行为。出现以上情况一次,党支部进行警示谈话;出现两次,要求其进行书面检讨并在党支部内进行通报批评;出现三次,报请学院党委取消或延后其发展资格,已经是党员的,报请学院党委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学生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每学期成绩考核应全部合格,学业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应不低于班级前50%。学期(或学年)有一科不及格或其中一项排名未达到50%的,学院党委取消或延后其发展资格;有两科不及格或其中一项排名未达到70%的,除取消或延后发展资格外,党支部警示谈话,要求其进行书面检讨并在党支部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章 宿舍管理

第六条 学生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应带头维护宿舍用电安全及内务卫生干净整洁。严禁出现存放或使用违禁电器、私接电线、人走不断电等情况。出现一次,党支部警示谈话,要求其进行书面检讨并在党支部内进行通报批评;出现两次或以上,报请学院党委取消或延后其发展资格,已经是党员的,报请学院党委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党员所在宿舍,每学期内务成绩累计一次未达标,党支部警示谈话;累计两次未达标,要求其进行书面检讨并在党支部内进行通报批评;累计三次未达标,酌情延长该宿舍预备党员的预备期,对于党员报请学院党委给予纪律处分。入党积极分子所在宿舍,每学期内务成绩累计两次未达标,党支部警示谈话;累计三次未达标,要求其进行书面检讨并在党支部内进行通报批评;累计四次未达标,取消该宿舍入党积极分子本学期发展资格。

第四章 体质管理

第七条 学生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应积极锻炼身体,增强身体素质,每学年体质测评分数应不少于75分。党员体测分数少于75分,党支部进行警示谈话,入党积极分子体测成绩少于75分,报请学院党委取消或延后其发展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应在步道乐跑健身管理系统中取得满分成绩。学期未达到满分的,党支部进行警示谈话;未达到合格的,要求其进行书面检讨并在党支部内进行通报批评;发现在跑步中作弊的,报请学院党委取消或延后其发展资格,已经是党员的,报请学院党委给予纪律处分。因疾病等原因不适宜跑步的学生,应提前向党支部说明情况。

第五章 支部活动管理

第九条 学生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应积极参加支部活动,党支部组织的各项活动,原则上不允许请假。无正当理由缺席支部活动,或者未贯彻执行党支部的各项要求,例如党员参加支部活动或上课时未佩戴党徽(入党积极分子未佩戴积极分子证)、未按照要求在宿舍内张贴身份识别牌亮明身份、未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党员督查队等,出现以上情况一次,党支部进行警示谈话,要求其进行书面检讨并在党支部内进行通报批评;出现两次,报请学院党委取消或延后其发展资格,已经是党员的,报请学院党委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其它违反校规校纪情况,党支部依据实际情况对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警示谈话、要求其进行书面检讨、党支部内通报批评、取消或延后其发展资格、给予纪律处分等。


2019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