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师范大学学生申请缓考管理办法
为规范对学生申请缓考的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根据《河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缓考条件
学生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缓考:
1、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考试;
2、学生因事已被准假离校,不能按时参加考试;
3、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不能参加正常考试。
二、申请缓考程序
1、学生申请缓考有关课程,须填写缓考课程申请表,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班主任或辅导员签署意见,开课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由开课学院负责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本人;
2、缓考手续一般应在考试前一周办理完毕。因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不能提前办理的,必须在考试前报告开课学院教务办,并补办有关手续;
3、不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的,一律按旷考处理。
三、缓考时间及成绩记载
批准缓考的学生,应在下学期开学初,按照开课学院的考试安排,参加缓考课程的考试。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缓考考试的,按旷考处理。
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按该课程的成绩评定办法进行评定,并如实记载。
四、其他
1、各学院在每学期期末将缓考情况(见附表)汇总后报教务处;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河北师范大学教务处
2008年1月3日